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工业普查资料第六册·2046个县1985年.pdf
本资料是根据1985年全国工业普查直接发表调查的35.8万多个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资料汇总编辑的。2,046个县是截止198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建制的县。按县分列时,是本着不重复的原则。如:63个民族自治县在少数民族地区中已分列,在全国2,046个县工业普查综合资料中就不再重复。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五个自治区;延边朝鲜族、湘西土家族等26个自治州以及大厂回族等63个自治县。这三部分资料之间不重复,即26个自治州不包括自治区所辖的自治州,63个自治县也不包括自治区、自治州所辖的自治县。本资料是按企业所在地汇总的,不按隶属关系汇总。例如,企业在甲县,但隶属于乙县,则汇总在甲县,不汇总在乙县。本资料中,电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业管理局所属发电厂的企业单位数和产品销售收入、税金、产品销售工厂成本、利润总额以及人均利税、人均净产值等指标均不包括在其所在县的数据中。本资料均未包括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