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報以本部暨所屬單位重要公務統計或調查資料為主,並蒐集其他重要財經資料彙為主要經濟指標,以利參考。
二、本年報所用時間如稱「年」者係為日曆年,即自當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止;如稱「年度」者係為會計年度,即自上年7 月1 日至當年6 月30日止。惟依照87 年10 月29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新預算法第12 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由7 月制(每年7 月1 日至翌年6 月30 日)調整為曆年制(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並自88 年7 月起編製88 年下半年及89 年度(即88 年7 月1 日至89 年12 月31 日,統計表內簡約為89 年度)1 次18 個月之預算,以資銜接。
三、本年報之度量衡單位,除註明特殊單位外,均採用公制;所刊金額貨幣單位,除註明美元外,均為新台幣。
四、本年報之統計表中細項數字不等於總計係因四捨五入所致。
五、本年報所用符號:
-:表示無數值。
…:表示數值不明或未產生資料。
0 :表示數值不及半單位。
p :表示初步估計數。
r :表示修正數。
年增率:表示各年(月)較上年同期(月)之增減率。
六、各項資料有關資料來源及附註,均註明於統計表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