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全省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省60万普查员的辛勤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了满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需要,现将第五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的部分数据整理出版。现将有关数据的情况说明如下:本资料中的总人口均是指本地的常住人口。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登记。应在本乡、镇、街道登记的人口为: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2.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4.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5.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2000年11月1日零时。本资料的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均为2000年11月1日零时时点的常住人口数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短表、长表相结合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户登记长表,其余的户登记短表。长表汇总数据为抽样数据,抽样比为9.089%,计算方法为:长表汇总人口数/全部资料的总人口数。本资料分上、下两册。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长短表的综合汇总数据,包括概要、民族、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死亡、迁移、住房;第二部分为长表汇总数据,包括概要、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婚姻、生育、迁移、住房;第三部分为附录,包括《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2000年湖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普查表》和《普查表指标解释》,便于读者对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指标含义有所了解。本资料表中的“地区别”均分列各市、州的数据,它是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原则截止到2000年10月划分的,均是经国家批准的行政区划。根据事后质量抽查,全省总人口的漏登率为1.79%,本资料中的数据均未包括据此推算的漏登人口。本省和部分市、州根据事后质量抽查,对本地的出生率、死亡率和城镇人口进行了调整,本资料未做修正。本资料中2000年城乡人口是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本资料表中的相对数(包括百分比和千分比),均由计算机计算,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本资料表中空白处,均表示此项指标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