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3》报告数据直接来源于中国360余家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的“创业投资机构调查表”的详细资料。在撰写本报告以前,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联合了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创业投资协会、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上海创业投资企业协会等机构,对中国创业投资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该项工作从2002年底启动,截至2003年3月(补充调查持续到2003年7月底),共收到360份问卷,并逐一核实确认,最终保证了全部数据真实有效。通过对所有数据的分类、整理,形成本次报告的数据来源。由于目前中国尚没有统一的创业投资机构衡量标准,各地规则又不一致,因此要确定一个机构是不是创业投资机构并不容易。在确定时,我们依据了以下两个原则,来界定有效调查创业投资机构:第一,以创业投资或高科技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投资公司(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第二,所管理的创业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这一点与去年的调查有所不同,去年的调查对象包括了非法人的创业投资机构,即大公司或综合性投资公司所属非独立的创业投资部门,由于这类机构的投资行为较难确定,本次没有把它们纳入调查范围之内。今年调查共收到360余份调查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有效问卷为296份。由于多种原因,有些被调查对象只填写了调查表中的部分数据。我们在统计分析中,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请参见报告中的相关说明。全部统计分析采用图表及文字说明来完成。由于时间跨度不够长,某些适于进行时间序列分析的项目,如投资金额与投资收益等,就只能做一般描述性分析。所以,最后决定全部统计均通过图表进行描述。这种方法也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目前,美国、韩国及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报告都是使用该种方法。在本次调查报告中,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也被称作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不成熟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取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本次调查对象为创业投资机构,既包括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包括公司或企业下属非独立法人的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部门。创业投资公司(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Firm,简写为 VC Invest-ment Firm)为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非金融性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Venture Capital Management Firm,简写为 VC Management Firm),受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的委托,筛选投资项目,提出投资决策建议,并受托进行投资后的管理。“注册资本”,是指被调查机构当前的注册资本,即2003年初的时点数。“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创业资本”,是指由被调查机构支配的可以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的资本总额。对于创业投资公司来讲,这一资本额等于该机构实收资本(含注册资本)与受托管理的其他创业资本之总和。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来讲,这一资本额等于该机构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总和(其自身的注册资本不应包含在内)。创业资本的来源构成分为三大类:政府、内资和外资。分别指政府、内资和外资对该机构创业资本的投入。政府不属于内资,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出资。内资部分分为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3大部分。外资分为境内外资和境外外资,其中,境内外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资机构提供的创业资本,分为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3部分。这里外商独资企业是指除港澳台以外的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是指中国境外的外资机构提供的创业资本。“当年其他机构对该公司的投资额”,是指其他机构(包括其他非创业投资机构)与被调查机构共同对该项目进行投资时的投资额。“是否第一轮投资”,是指第二栏所述投资是否为被调查机构首次对该项目的投资。“实收资本总额”,是指被投资公司的实收资本,即所谓“总盘子”,而不仅仅是注册资本。“已经营时间”,是指被投资公司从初创到现在的存续时间。“已上市”,是指已经在股票市场上市。“准备上市”,是指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到境内外上市的申请,但是现在还没有正式上市。“被其他企业收购”,是指由大公司或其他公司收购创业企业的股权。“企业回购”,是指由创业企业的创业者或者管理人员,回购创业资本的股权。有关创业投资的区域选择、行业分布、阶段类型等指标,请参见相关章节的相关说明。本报告主要讨论我国内地的创业投资发展状况,文中的“中国”和“我国”等均指除港、澳、台外的中国大陆地区;“台湾”指我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