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的出版基于我国以2006年4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是继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年后进行的又一次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残疾人专项调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数万名调查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调查获得了丰富翔实的资料。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现将经计算机汇总处理的数据资料编辑出版。为方便读者准确地使用本资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调查范围为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二、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有52个,包括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本资料是按照现场调查登记直接汇总的数据,未作任何调整。请读者在使用本资料时,特别是推算总体时,对以下因素予以充分注意:1.本资料不含调查漏登的人口数;2.经事后质量核查,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3.本次调查的全国抽样比为1.93‰;4.作为一次多指标的抽样调查,有些分组较细的指标,代表性相对较低。本次调查的城乡划分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本资料中空项表示无该项数据,“—”表示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由于计算机运算中采取四舍五入的处理方法,个别汇总表分栏数据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微小的差别,但不影响数据的使用。为帮助读者准确使用本资料,附录中编印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住户调查表》和填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调查表》和填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社区调查表》和填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方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县(市、区)名单等。